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 |||||||||||||||||||||||||||||||||||||||||||||||||||||||||||||||||||||||||||||||||||||||||||||||||||||||||||||||||||||||||||||||||||||||||||||||||||||||||||||||||||||||||
2014-4-17 | |||||||||||||||||||||||||||||||||||||||||||||||||||||||||||||||||||||||||||||||||||||||||||||||||||||||||||||||||||||||||||||||||||||||||||||||||||||||||||||||||||||||||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試用)
專利名稱 專利號 許可方名稱 地址 代表人
被許可方名稱 地址 代表人 合同備案號
簽訂地點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有效期限至 年 月 日
國家知識產權局監制
印 花 稅 票 粘 貼 處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簽訂指南
國家知識產權局制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簽訂指南
前言(鑒于條款) ——鑒于許可方(姓名或名稱 注:必須與所許可的專利的法律文件相一致)擁有(專利名稱 注:必須與專利法律文件相一致)專利,該專利為(職務發明創造或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為(九位),公開號為(八位包括最后一位字母),申請日為 年 月 日,授權日為 年 月 日,專利的法定屆滿日為 年 月 日。并擁有實施該專利所涉及的技術秘密及工藝; ——鑒于被許可方(姓名或名稱)屬于 領域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個人等,擁有廠房 , 設備,人員 及其它條件,并對許可方的專利技術有所了解,希望獲得許可而實施該專利技術(及所涉及的技術秘密、工藝等); ——鑒于許可方同意向被許可方授予所請求的許可; 雙方一致同意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名詞和術語(定義條款) 本條所涉及的名詞和術語均為簽定合同時出現的需要定義的名詞和術語。如: 專利——本合同中所指的專利是許可方許可被許可方實施的由中國專利局受理的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或外觀設計專利)專利號: 發明創造名稱: 。 技術秘密(know-how)——指實施本合同專利所需要的、在工業化生產中有助于本合同技術的最佳利用、沒有進入公共領域的技術。 技術資料——指全部專利申請文件和與實施該專利有關的技術秘密及設計圖紙、工藝圖紙、工藝配方、工藝流程及制造合同產品所需的工裝、設備清單等技術資料。 合同產品——指被許可方使用本合同提供的被許可技術制造的產品,其產品名稱為: 。 技術服務——指許可方為被許可方實施合同提供的技術所進行的服務,包括傳授技術與培訓人員。 銷售額——指被許可方銷售合同產品的總金額。 凈銷售額——指銷售額減去包裝費、運輸費、稅金、廣告費、商業折扣。 純利潤——指合同產品銷售后,總銷售額減去成本、稅金后的利潤額。 改進技術——指在許可方許可被許可方實施的技術基礎上改進的技術。 普通實施許可——指許可方許可被許可方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地區、技術領域內實施該專利技術的同時,許可方保留實施該專利技術的權利,并可以繼續許可被許可方以外的任何單位或個人實施該專利技術。 排他實施許可——指許可方許可被許可方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地區、技術領域內實施該專利技術的同時,許可方保留實施該專利技術的權利,但不得再許可被許可方以外的任何單位或個人實施該專利技術。 獨占實施許可——指許可方許可被許可方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地區、技術領域內實施該專利技術,許可方和任何被許可方以外的單位或個人都不得實施該專利技術。 分許可——被許可方經許可方同意將本合同涉及的專利技術許可給第三方。 等等。
第二條 專利許可的方式與范圍 該專利的許可方式是獨占許可,(排他許可、普通許可、交叉許可、分許可); 該專利的許可范圍是在某地區制造(使用、銷售)其專利的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銷售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或者)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進口依照其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第三條 專利的技術內容 許可方向被許可方提供專利號為 ,專利名稱為 的全部專利文件(見附件1),同時提供為實施該專利而必須的工藝流程文件(見附件2),提供設備清單(或直接提供設備)用于制造該專利產品(見附件3),并提供實施該專利所涉及的技術秘密(見附件4)及其它技術(見附件5)。
第四條 技術資料的交付 1、 技術資料的交付時間 合同生效后,許可方收到被許可方支付的使用費(入門費)(¥、$ 萬元)后的 日內,許可方向被許可方交付合同第三條所述的全部資料,即附件(1~5)中所示的全部資料。 自合同生效日起, 日內,許可方向被許可方交付合同第三條所述全部(或部分)技術資料,即附件(1~5)中所示的全部資料。 2、 技術資料的交付方式和地點 許可方將全部技術資料以面交、掛號郵寄、或空運方式遞交給被許可方,并將資料清單以面交、郵寄或傳真方式遞交給被許可方,將空運單以面交、郵寄方式遞交給被許可方。 技術資料交付地點為被許可方所在地或雙方約定的地點。
第五條 使用費及支付方式 1、本合同涉及的使用費為(¥、$) 元。采用一次總付方式,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內,被許可方將使用費全部匯至許可方帳號、或以現金方式支付給許可方。 2、本合同涉及的使用費為(¥、$) 元。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合同生效后, 日內,被許可方即支付使用費的 %即(¥、$) 元給許可方,待許可方指導被許可方生產出合格樣機 臺 日后再支付 %即(¥、$) 元。直至全部付清。 被許可方將使用費按上述期限匯至許可方帳號、或以現金方式支付給許可方。 3、使用費總額(¥、$) 元,采用分期付款方式 合同生效日支付(¥、$) 元 自合同生效日起 個月內支付(¥、$) 元 個月內再支付(¥、$) 元 最后于 日內支付(¥、$) 元,直至全部付清。 被許可方將使用費按上述期限匯至許可方帳號,或以現金方式支付給許可方。 4、該專利使用費由入門費和銷售額提成二部分組成。 合同生效日支付入門費(¥、$) 元, 銷售額提成為 %(一般3~5%),每 個月(或每半年、每年底)結算一次。 被許可方將使用費按上述期限匯至許可方帳號,或以現金方式支付給許可方。 5、該專利使用費由入門費和利潤提成二部分組成(提成及支付方式同4)。 6、該專利使用費以專利技術入股方式計算,被許可方與許可方共同出資(¥、$) 萬元聯合制造該合同產品,許可方以專利技術入股股份占總投資的 %(一般不超過20%),第 年分紅制,分配利潤。 支付方式采用銀行轉帳(托收、現金總付等)。現金總付地點一般為合同簽約地。 7、在4、5、6情況下許可方有權查閱被許可方實施合同技術的有關帳目。
第六條 驗收的標準與方法 1、被許可方在許可方指導下,生產完成合同產品 個(件、噸、等單位量詞)須達到許可方所提供的各項技術性能及質量指標(具體指標參數見附件6)并符合 國際 標準 國家 標準 行業 標準 2、驗收合同產品。由被許可方委托國家(或某一級)檢測部門進行,或由被許可方組織驗收,許可方參加,并給予積極配合,所需費用由被許可方承擔。 3、如因許可方的技術缺陷,造成驗收不合格的,許可方應負責提出措施,消除缺陷。 第二次驗收仍不合格,許可方沒有能力消除缺陷的,被許可方有權終止合同,許可方返還使用費,并賠償被許可方的部分損失。 4、如因被許可責任使合同產品驗收不合格的,許可方應協助被許可方,進行補救,經再次驗收仍不合格,被許可方無力實施該合同技術的,許可方有權終止合同,且不返還使用費。 5、合同產品經驗收合格后,雙方應簽署驗收合格報告。
第七條 對技術秘密的保密事項 1、被許可方不僅在合同有效期內而且在有效期后的任何時候都不得將技術秘密(附件4)泄露給本合同當事雙方(及分許可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 2、被許可方的具體接觸該技術秘密的人員均要同被許可方的法人代表簽訂保密協議,保證不違反上款要求。 3、 被許可方應將附件4妥善保存(如放在保險箱里) 4、被許可方不得私自復制附件4,合同執行完畢,或因故終止、變更,被許可方均須把附件4退給許可方。
第八條 技術服務與培訓(本條可簽訂從合同) 1、許可方在合同生效后 日內負責向被許可方傳授合同技術,并解答被許可方提出的有關實施合同技術的問題。 2、許可方在被許可方實施該專利申請技術時,要派出合格的技術人員到被許可方現場進行技術指導,并負責培訓被許可方的具體工作人員。 被許可方接受許可方培訓的人員應符合許可方提出的合理要求。(確定被培訓人員標準) 3、被許可方可派出人員到許可方接受培訓和技術指導。 4、技術服務與培訓的質量,應以被培訓人員能夠掌握該技術為準。(確定具體標準) 5、技術服務與培訓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如差旅費,伙食費等均由被許可方承擔。 6、許可方完成技術服務與培訓后,經雙方驗收合格共同簽署驗收證明文件。
第九條 后續改進的提供與分享 1、在合同有效期內,任何一方對合同技術所作的改進應及時通知對方; 2、有實質性的重大改進和發展,申請專利的權利由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的,其申請專利的權利歸改進方,對方有優先、優價被許可,或者免費使用該技術的權利; 3、屬原有基礎上的較小的改進,雙方免費互相提供使用; 4、對改進的技術還未申請專利時,另一方對改進技術承擔保密義務,未經許可不得向他人披露、許可或轉讓該改進技術。 5、屬雙方共同作出的重大改進,申請專利的權利歸雙方共有,另有約定除外。
第十條 違約及索賠 對許可方: 1、許可方拒不提供合同所規定的技術資料,技術服務及培訓,被許可方有權解除合同,要求許可方返還使用費,并支付違約金 。 2、許可方無正當理由逾期向被許可方交付技術資料,提供技術服務與培訓的,每逾期一周,應向被許可方支付違約金 ,逾期超過 (具體時間),被許可方有權終止合同,并要求返還使用費。 3、在排他實施許可中,許可方向被許可方以外的第三方許可該專利技術,被許可方有權終止合同,并要求支付違約金 。 4、在獨占實施許可中,許可方自己實施或許可被許可方以外的第三方實施該專利技術,被許可方有權要求許可方停止這種實施與許可行為, 也有權終止本合同,并要求許可方支付違約金 。 對被許可方: 1、被許可方拒付使用費的,許可方有權解除合同,要求返回全部技術資料,并要求賠償其實際損失,并支付違約金 。 2、被許可方延期支付使用費的,每逾期 (具體時間)要支付給許可方違約金 ;逾期超過 (具體時間),許可方有權終止合同,并要求支付違約金 。 3、被許可方違反合同規定,擴大對被許可技術的許可范圍,許可方有權要求被許可方停止侵害行為,并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 ;并有權終止合同。 4、被許可方違反合同的保密義務,致使許可方的技術秘密泄露,許可方有權要求被許可方立即停止違約行為,并支付違約金 。
第十一條 侵權的處理 1、對合同有效期內,如有第三方指控被許可方實施的技術侵權,許可方應負一切法律責任; 2、合同雙方任何一方發現第三方侵犯許可方的專利權時,應及時通知對方,由許可方與侵權方進行交涉,或負責向專利管理機關提出請求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許可方協助。
第十二條 專利權被撤銷和被宣告無效的處理 1、在合同有效期內,許可方的專利權被撤銷或被宣告無效時,如無明顯違反公平原則,且許可方無惡意給被許可方造成損失,則許可方不必向被許可方返還專利使用費。 2、在合同有效期內,許可方的專利權被撤銷或被宣告無效時,因許可方有意給被許可方造成損失,或明顯違反公平原則,許可方應返還全部專利使用費,合同終止。
第十三條 不可抗力 4、 發生不以雙方意志為轉移的不可抗力事件(如火災,水災,地震,戰爭等)妨礙履行本合同義務時,雙方當事人應做到: (1) 采取適當措施減輕損失; (2) 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 (3) 在(某種事件)期間,出具合同不能履行的證明; 2、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在(合理時間)內,合同延期履行; 3、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在 情況下,合同只能履行某一部分(具體條款); 4、發生不可抗力事件,持續時間超過 (具體時間),本合同即告終止。
第十四條 稅費 1、對許可方和被許可方均為中國公民或法人的,本合同所涉及的使用費應納的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由許可方納稅; 2、對許可方是境外居民或單位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由許可方納稅; 3、對許可方是中國公民或法人,而被許可方是境外單位或個人的,則按對方國家或地區稅法納稅。
第十五條 爭議的解決方法 1、雙方在履行合同中發生爭議的,應按合同條款,友好協商,自行解決; 2、雙方不能協商解決爭議的,提請 專利管理機關調處,對調處決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訴; 3、雙方發生爭議,不能和解的,向人民法院起訴; 4、雙方發生爭議,不能和解的提請 促裁委員會促裁; 注:2、3、4只能選其一。
第十六條 合同的生效、變更與終止 1、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的有效期為 年,(不得超過專利的有效期) 2、(對獨占實施許可合同)被許可方無正當理由不實施該專利技術的,在合同生效日后 (時間),本合同自行變更為普通實施許可合同。 3、由于被許可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本合同即告終止,或雙方另行約定變更本合同的有關條款。
第十七條 其他 前十六條沒有包含,但需要特殊約定的內容,如: 其他特殊約定,包括出現不可預見的技術問題如何解決,出現不可預見的法律問題如何解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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