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山東省專利獎勵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
2017/9/13 |
關于印發《山東省專利獎勵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SDPR-2017-0650003
魯知管字〔2017〕50號
各市知識產權局,省直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為做好山東省專利獎勵工作,依據《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東省專利獎勵辦法的通知》(魯政辦字〔2015〕45號),現將修訂后的《山東省專利獎勵辦法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原《山東省專利獎勵辦法實施細則》(魯知管字〔2015〕35號)同時廢止。
山東省知識產權局 2017年8月29日 山東省專利獎勵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規范山東省專利獎勵工作,根據《山東省專利獎勵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山東省專利獎的申報、推薦、評審、授獎及監督等活動。 第三條 山東省專利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由省知識產權局會同省相關部門和有關專家組成,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委員若干人。 評審委員會負責組織山東省專利獎的評審活動,研究、處理專利獎勵工作中的重大事項,提出完善專利獎勵工作的政策性意見、建議。 第四條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評審辦公室)是評審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負責組織、協調山東省專利獎評審的日常工作,按照專利獎評審的規程和內容,選擇、委托相關組織(單位)和專家開展評審工作。 第五條 山東省專利獎的申報工作依照省政府相關部門批復啟動,省知識產權局對外發布申報通知,明確申報時限、申報范圍、申報材料和受理方式。 第六條 《山東省專利獎申報書》(以下簡稱《申報書》)填報內容包括:基本信息、申報專利信息、自我評價、獲得效益、發展前景和獲獎情況,按《辦法》要求附具證明材料。 申報專利屬于多專利組合中核心專利的,其外圍專利填寫不超過五項。 申報專利可以提名指定參評獎項。 申報專利的專利權人為兩個以上的應當聯合申報,部分權利人放棄申報的,申報人應提供其他權利人放棄申報的書面聲明。 申報人應對申報材料信息的有效性、真實性負責,并簽署聲明。 第七條 《辦法》第六條所稱的經濟效益,是指申報專利實施后獲得的直接經濟效益,包括通過提高產品質量、勞動生產率或者降低生產成本,獲得的凈增銷售收入、稅金、利潤等;所稱的社會效益,是指在保證國家和公共安全、改善勞動條件、保護人民身體健康、消除公害污染、保持生態平衡、環保節能等方面發揮作用所產生具有公益性質的貢獻。 經濟效益證明應加蓋出具單位的財務專用章;社會效益證明應加蓋出具單位公章。 第八條 符合《辦法》第七條的單位和個人(簡稱推薦人),負責專利獎申報的推薦組織工作。推薦人是單位的,應當按照申報通知要求擇優提出;推薦人是個人的,需由兩名以上本專業領域院士聯名提出。 第九條 推薦人依照《辦法》和本細則的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核實,承擔提名推薦、異議答復、答辯等責任,并對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推薦人應在出具的推薦函上填寫推薦意見,隨《申報書》等材料一同報送評審辦公室。 評審委員會建立推薦人信用管理和動態調整機制,規范推薦工作。 第十條 評審辦公室依照《辦法》第六條規定,對申報專利進行初步審查,對符合申報條件的在省知識產權局網站上公示。 第十一條 評審指標 (一)發明、實用新型專利評審指標: 1.專利文本質量; 2.專利性,包括新穎度、創造度、實用度和保護措施; 3.技術先進性,包括領先性、通用性; 4.運用情況,包括經濟和社會價值、發展前景。 上述新穎度、創造度、實用度,是指該發明專利性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對比,對本技術領域內解決其技術問題的貢獻程度;領先性是指在該技術領域創新水平的高度、對原有技術具有的顛覆性和不可替代性;通用性是指該技術適用領域的廣泛程度。 (二)外觀設計專利評審指標: 1.專利文本質量; 2.專利質量,包括創新性、保護措施; 3.理念表達,包括設計風格、美感度; 4.運用情況,包括工業適用性、經濟價值、發展前景。 第十二條 評審標準 總體要求: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應當權利穩定、文本質量優良、技術方案新穎、保護措施得力,專利技術實施運用和轉移轉化成效顯著。外觀設計專利應當權利穩定、文本質量優良、設計獨特且富有美感、造型風格具備社會認可度、保護措施得力、實施后獲得突出的經濟效益。 (一)特別獎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顛覆性原創技術發明,能夠轉變公眾習慣,引領未來產業發展,并在實施中取得重大經濟和社會效益的; 2.在解決我省發展的瓶頸制約、促進新舊動能轉換、轉變經濟增長方式、降低資源能源消耗等方面做出重大貢獻的; 3.對形成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發揮重大作用,并得到普遍應用的。 (二)一等獎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重大技術發明,在國家和我省確定的重點行業或重點領域中實現重要技術突破,并取得突出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2.在行業中處于領先地位,對解決產業結構調整、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節能降耗減排、以及公共管理和安全等面臨的現實疑難技術問題起到突出作用的; 3.對形成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發揮突出作用的; 4.外觀設計用于工業后,產品系列形成了獨特設計風格,普遍被國內外市場認可。 (三)二、三等獎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屬于行業核心技術,在國家和我省確定的重點領域解決了關鍵的技術問題,并取得較大(一定)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2.對解決產業結構調整、節能降耗減排、以及城市管理和安全等面臨的現實疑難問題起到較大(一定)作用的; 3.對形成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發揮較大(一定)作用的; 4.外觀設計用于工業后,產品憑借獨特的設計美感,在國內外市場具有較大(一定)的認可度。 第十三條 評審程序 評審委員會設立專家評審組。專家評審組分為技術專家組和專利法律組。技術專家組專家在科技獎勵評審專家庫中隨機選取,按專利IPC分類結合所屬學科分類,設置評審單元組;專利法律組專家由評審辦公室聘請資深專利審查員、代理人組成,也可以委托國家級或者省級專利評審機構(組織)承擔評審工作。 (一)初評 1.客觀指標評價,由國家或省級專利服務機構運用專利信息數據庫,針對參評專利文本通過機檢,對客觀指標進行檢索評價。 2.技術先進性和運用情況評價,由技術專家組專家依據評審指標,結合申報材料對參評專利通過網絡進行評審。 3.專利性評價,由專利法律組專家依據法律和評審指標,參照申報材料對入圍參評專利進行評審。 評審辦公室匯總客觀指標情況和專家評審組評價意見,列出候選專利項目名單。 (二)終評 評審委員會根據初評候選專利項目情況,按比例選取部分優秀項目,組織委員和相關專家對進入特別獎、一等獎的候選項目答辯。評審委員會召開評審會議,依據初評和終評項目情況進行綜合評價,以投票方式表決產生終評獎勵意見。 第十四條 議事表決規則 (一)評審委員會召開評審會議應當有四分之三(含)以上委員參加,表決結果方為有效; (二)特別獎、一等獎項目應當獲得到會專家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 (三)二等獎、三等獎項目應當獲得到會專家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同意; (四)參評專利項目在獎項批準公布之前喪失專利權的,評獎資格自動取消。 第十五條 山東省專利獎的申報、評審、獎勵等工作經費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的省知識產權(專利)資金列支。 獲得山東省專利獎項目的單位及個人,應將所獲獎金按不少于70%的比例,獎勵給獲獎專利的發明人或設計人(有合同約定的從其約定),其余獎金應用于專利相關工作。 第十六條 異議處理 (一)山東省專利獎評選工作接受社會監督,社會公眾對公示項目有異議的,可在規定時間內向評審辦公室提出。涉及對評審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不列入異議范圍。 (二)評審辦公室接收異議材料,應當對異議內容進行審查,形成異議分析材料及處理意見,并向評審委員會報告,經評審委員會決定后,將處理意見通知異議方和項目申報人、推薦單位。 (三)參與異議處理的有關人員對異議者的身份及有關異議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七條 本細則由山東省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2017年9月30日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原《山東省專利獎勵辦法實施細則》(魯知管字〔2015〕35號)同時廢止。
附件:1. 申報材料真實性聲明 2. 山東省專利獎申報書(發明、實用新型專利) 3. 山東省專利獎申報書(外觀設計專利) 4. 山東省專利獎推薦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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