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權恢復、優先權要求的增加或者改正 |
2024/11/5 |
優先權恢復、優先權要求的增加或者改正
2024年1月20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專利審查指南》,其中新增了優先權恢復、優先權要求的增加或者改正制度;新制度給予了申請人更多有關優先權期限和手續處理方面的有效救濟,并與《專利合作條約》國際申請相關規則進行銜接,更好地保障了申請人的利益。 (一)要求優先權 要求優先權,是指申請人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向專利局要求以其在先提出的專利申請為基礎享有優先權。 申請人就相同主題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者就相同主題的外觀設計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提出申請的,依照該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申請人就相同主題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又以該發明專利申請為基礎向專利局提出發明專利申請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或者又以該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為基礎向專利局提出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或者發明專利申請的,或者申請人自外觀設計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向專利局就相同主題提出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 (二)國家申請的優先權恢復 根據細則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在后申請是在其在先申請的申請日起12個月期限屆滿后提出的,在專利局作好公布準備之前,有正當理由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包括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可以在期限屆滿之日起 2 個月內請求恢復優先權。 請求恢復優先權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在申請時提出要求優先權的聲明;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恢復優先權請求;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費用;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必要的手續文件。 (三)PCT申請進入國家階段的優先權恢復 對于PCT申請進入國家階段根據細則第一百二十八條的優先權恢復,主要涉及以下兩種情形:
一是PCT國際申請要求了優先權,且國際申請日在優先權期限屆滿之后2個月內,在國際階段已經由受理局批準恢復優先權的,專利局一般不再提出疑問,國際申請進入國家階段時,申請人不需要再次辦理恢復手續。 (四)優先權要求增加或者改正制度 根據細則新增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包括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要求了優先權的,可以自優先權日起16個月內或者自申請日起4個月內,請求在專利請求書中增加或者改正優先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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